粤价函〔2012〕810号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关于核定我省电子认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粤经信电政函〔2010〕1291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我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电子认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省电子认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具有电子认证服务资质的机构接受委托(委托双方应签订协议书)开展电子认证服务时,可按照“下浮不限、不准上浮”的原则与委托人商定具体收费标准。实体密码鉴别器(简称“数字密钥”)价格按实收取。
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在收费场所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价格、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规定有效期至2014年7月31日止,请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重新向我局申请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附件:电子认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略)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020-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2022065133号-4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448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