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函〔2012〕703号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
《关于申请调整鉴定收费标准的函》(公光盘〔2012〕14号)悉。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在接受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开展鉴定、检测、认证等业务时,按以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一)委托鉴定费
1.光盘生产源鉴定,每种2000元。
2.母盘生产源鉴定,每种1200元。
3.空白可记录光盘生产源信息鉴定,每种1600元。
4.音像制品声纹鉴定,每种2000元。
上述收费标准包含材料费,可在上下浮动25%的幅度内由双方根据鉴定难易程度协商确定。对公、检、法机关以及司法、新闻出版、音像管理行政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委托鉴定的,不收取鉴定费,只收取材料费,材料费收费标准为每种900元。
(二)来源识别码蚀刻,每次2000元。
(三)光盘产品检测,每种1600元。
(四)音、影像制品版权认证,每种700元。
(五)信息咨询,由委托双方协商收费。
二、以上规定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止。请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将有关收费重报我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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