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粤价函〔2012〕602号
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申请重新审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国土资财务函〔2012〕982号)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精神,减轻企业经营负担,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在接受委托提供矿产资源储量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时,继续按照我局《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397号)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以上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前二个月,请你厅重新向我局申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附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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