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函〔2012〕855号 二O一二年八月一日
省财政厅:
《关于广东省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粤财工〔2012〕303号)悉。经研究,现就资产评估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省资产评估机构继续执行粤价〔2010〕142号文规定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具体见附件。
二、收费单位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以上规定有效期至2014年8月31日止。请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将有关收费重新报我局审批。
附件:广东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略)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020-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2022065133号-4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448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