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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02-03-04 09: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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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价函〔2002〕69号   二OO二年三月四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报省劳动协调指导中心劳动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劳社函〔2001〕183号)、《关于报送职业介绍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粤劳社办〔2001〕125号)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为规范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行为,保护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和《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02年3月15日起,对我省职业介绍中介机构的收费统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本规定收费标准只能对委托一方收费,不得重复。

  二、本规定收费标准为全省统一最高标准,各地级以上市可在省定标准内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的具体收费标准。

  三、按照《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开展下列职业介绍服务不得收费:

  1.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进行求职和招聘登记;
       2.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招聘信息;
       3.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政策咨询和就业指导;
       4.安排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见面洽谈,促进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四、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附表: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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