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函〔2012〕1365号 2012年11月27日
省体育局:
《关于延续我省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的函》(粤体人〔2012〕71号)悉。鉴于我局《关于我省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292号)规定的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有效期已满,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的规定,现复如下:
一、你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人事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4〕17号)有关规定开展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可按每人每课时4元的标准收取培训费。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在培训过程中发生的食宿、交通费用由学员自理。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以上收费标准执行至2013年12月1日止,请于有效期满前2个月提交有关培训收费总额、培训人数、培训支出等情况并另文申报收费标准。
三、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强制性培训收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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