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函〔2012〕1371号 2012年11月30日
省教育厅:
《关于申请高校毕业生就业咨询等中介服务收费的函》(粤教毕函〔2012〕22号)悉。鉴于我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1010号)有效期将满,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我局《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促进会在接受高校毕业生自愿委托,并提供就业服务(委托双方应签订服务协议)时收取服务费。取消协调毕业生就业争议受理、协调毕业生就业争议成功、代理学生出国政审等三个收费项目;省外院校毕业研究生(硕士、博士)学历认证的收费标准从150元/证降低为135元/证;省外院校毕业生(本科生、专科生、中专生)学历认证的收费标准从140元/证降低为135元/证,其余收费项目维持原收费标准不变(具体见附表)。
二、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促进会应在收费场所公布业务规程、服务内容、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促进会必须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的财务报告及成本资料、收入状况报我局备案。
以上规定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满前3个月,请重新向我局申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附件:高校毕业生就业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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