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粤价〔2011〕15号
深圳平南铁路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延续平南铁路货运运价的请示》(平铁〔2011〕5号)悉。经研究,现就平南铁路货物运价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货物运价
(一)整车货物:不分种类每吨公里0.28元,抢险救灾物资每吨公里0.14元,军事物资每吨公里0.16元。农用化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集装箱货物:20-40英尺箱每吨公里0.22元; 企业自备空箱按重箱费率的40%计收;
(三)企业自备车及租用铁路货车挂运,重车每吨公里0.22元,空车每轴公里0.22元。
允许企业在上述基本运价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20%,下浮幅度不限。执行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并报我局备案。
二、铁路货物运输杂费和延伸服务费根据实际发生项目,按我局《关于规范广东省境内铁路运输服务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5号)规定执行。
三、货物运费起码计费里程为20公里,不足20公里按20公里计收;一批货物的运费尾数四舍五入保留到元位,每批货物最低运费以2元起计算。
以上规定自2011年1月20日起执行,我局《关于平南铁路货运运价的批复》(粤价费(2)〔1993〕256号)同时废止。请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及时修改有关运价明码标价公告内容,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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