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O年十二月六日 粤价〔2010〕278号
阳江市物价局:
《关于要求调整阳春至阳江港铁路货运运价及货运杂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阳价呈〔2010〕11号)悉。经研究,现就阳春至阳江港铁路(以下简称阳阳铁路)货物运价及货运杂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货物运价
(一)阳阳铁路货物运价不分类别每吨公里0.28元;
(二)军事物资、抢险救灾物资,不分整车、零担按上述标准减50%计收;农用化肥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货车使用费每车80元;
(四)允许铁路运输企业根据市场情况下浮(不得低于成本)运价标准,于执行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并报我局备案。
二、阳阳铁路运输营运杂费(保价费除外)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运价规划》(铁运〔2005〕46号)及《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铁运〔2005〕5号)表定费率和有关文电规定的标准加成50%执行。
三、托运人自备车装运货物及托运人自备车空车挂运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四、每批货物运费的尾数四舍五入保留到元位。
以上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我局《关于阳春至阳江港铁路货运运价及货运杂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粤价〔2001〕251号)同时废止。请通知铁路运输企业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及时修改有关运价明码标价公告内容,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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