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2012〕254号 2012年11月15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财政厅:
为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按照《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2〕15号)文的要求,我局及时制发了《关于财务审计和涉税鉴证服务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粤价〔2012〕59号),现本着进一步最大限度帮扶企业的原则,就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财务审计或资产验证等服务且收费按照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执行计时收费为主,计件收费为辅的原则,切实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支出。
二、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为同一家企业服务时,如服务工作量相对稳定,新合同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最近一次合同的收费标准,具体确定收费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合理估算投入的工作时间和人数,同时考虑执业责任风险,人员培训费用,法定税金等综合因素来确定。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继续按照粤价〔2012〕59号文规定,凡收费标准规定有浮动幅度的,均按收费标准下限执行,即计时收费下浮40%执收,计件收费下浮30%执收。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坚持做到公开服务程序和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实行收费公示,并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接受物价,财税部门和社会监督。企业定义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
五、行业协会要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并兼顾社会公众利益和行业利益,积极指导事务所正确执行服务收费有关政策规定。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优惠政策的监管,利用12358价格举报热线,及时处理投诉,对不执行优惠政策、利用制订行业规则等方式实行行业性垄断,形成非法价格同盟等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查处并向社会公布。
以上规定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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