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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2-06-18 16: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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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价〔2012〕136号 二O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涉及出租汽车的各类收费行为,加强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广东省定价目录》以及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5〕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及管理形式

  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根据目前出租汽车企业所提供的管理和服务内容,我省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分为出租汽车承包费、合同保证金和代收代支费用三大类项。

  (一)出租汽车承包费:是指出租汽车经营企业采取经济承包经营模式,通过与承包方(以下称“司机”)签订经济承包经营合同,向司机提供具备营运条件的出租汽车,并按经济承包合同约定提供各项管理和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承包费包括基本服务收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其中,基本服务收费项目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详见附表);除全省统一的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外,确有必要增列的其他服务收费项目,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经省级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出租汽车承包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依法自主制定。

  (二)合同保证金:是指出租汽车企业为了加强经营管理,防范意外风险,确保出租汽车承包经营期间司机依法运营及履行经济承包经营合同所收取的款项。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合同保证金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管理,所收取的保证金应设专户存储,合同期满或终止(解除)后退回,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三)代收代支费用:是指应由司机承担,按合同约定(包括经济承包经营合同和劳动合同)可由出租汽车企业代为缴交的各类费用。如:应由司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违章处罚金等。

  代收代支费用项目由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协商确定,执行前10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市、县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代收代支费用按出租汽车企业实际代缴代付的金额向司机收取,企业不得从中牟利,每年定期对代收代支费用进行结算并向司机公布。

  二、合理制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

  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会同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摸清情况,强化对出租汽车企业、司机运营成本和收益情况的调查核算。对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过高的,要本着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和减轻司机负担的原则,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应立即依法予以取消。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经济关系,做到收费合理,权责一致,风险共担。

  三、规范各类检验、检测收费行为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经营,其相关收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除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及排气检测外,其他检测机构均不得对机动车进行强制性检测并收费,不得擅自调整检验期限;不得收取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收取的费用,如: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车主和司机到指定的机构进行维修、保养和检验,车主和司机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出租汽车计价器的检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计量检定,不得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以变相乱收费。

  四、强化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监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大力推广使用规范性合同文本,明确双方责、权、利,健全企业运营和管理机制,维护从业者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制定收费标准,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场所等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司机缴纳各类协会会员费、资料费、报刊杂志费等自愿选择项目。

  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我局有关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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