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的通知
粤价〔2012〕109号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卫生和人口计生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和人口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
为促进临床医疗服务的发展、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结合我省医疗技术发展和临床需求的情况,经广泛听取专家意见和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我们修订和新增了一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012年4月版,试行),现予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不超过附件所列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内,自主制定具体的医疗服务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附件所列项目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并报同级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各地级以上市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附件所列项目价格标准内,制定当地政府指导价。
四、《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的通知》(粤价〔2010〕79号)继续试行2年。
五、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限为2年。试行期间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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