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粤价〔2012〕108号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卫生和人口计生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和人口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
为适应医疗技术发展和临床诊疗的需要,并结合医药价格专项检查和群众反映的价格共性问题,为进一步明晰收费原则、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我们对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作出修订,经省医学会组织专家论证和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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