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2012〕59号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地税局,省国税局,各会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文的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省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自发文之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对《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313号)中的财务审计和《关于税务师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308号)中的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按“能低则低、能缓则缓”的原则实行优惠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对中小微企业提供财务审计和涉税鉴证服务且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收费标准规定有浮动幅度的,不分地域,一律按原计费标准下限执行:即计件收费下浮30%,计时收费下浮40%。
二、对中小微企业提供财务审计服务时,按被审计单位的资产总额或销售收入孰高分档累进计费的规定暂缓执行,计费方式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收费单位要公开收费办法和服务流程,不得擅自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开展相关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畅通12358价格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查处有关投诉,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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