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行差别排污费政策试点企业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的通知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粤价〔2010〕125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委)、环境保护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人居环境委:
依据《关于调整广东省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试点实行差别政策的通知》(粤价〔2010〕48号),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对燃煤电厂各发电机组SO2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废水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COD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进行了核定,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广东省内燃煤电厂各发电机组SO2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见附件1)。
二、废水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COD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见附件2)。
三、由于部分试点企业未报送基础数据或数据缺失,无法核定实际计费标准,暂按《关于调整广东省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试点实行差别政策的通知》规定的SO2和COD排污费征收标准执行。未报送基础数据或数据缺失的企业务必于2010年6月30日前,按《关于报送差别排污费征收标准核定有关基础数据的通知》(粤价函〔2010〕288号)要求报送省物价局,待核定后执行差别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
四、2010年4月1日以前投产的燃煤电厂发电机组,4月1日以后安装脱硫设施、安装在线监测系统、脱硫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的,可向省物价局提出申请,待核定后执行新的差别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
五、2010年4月1日以后新投产的燃煤电厂各发电机组按《关于调整广东省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试点实行差别政策的通知》规定执行差别排污费政策,其SO2实际计费标准由该企业按要求提出申请,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核定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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