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正式公布机械辅助排痰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二○○九年八月六日 粤价〔2009〕189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国家第一批新增的机械辅助排痰等204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关于机器辅助排痰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粤价〔2008〕127号)已试行一年,针对医疗临床应用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对个别项目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不超过附件所列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价格标准内,自主确定具体的医疗服务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备案。
二、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在不超过附件所列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价格标准内,制定当地政府指导价。
三、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2009年9月1日起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各地级以上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各市规定的时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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