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微信二维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手机版二维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价费标准 > 服务收费

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08-08-11 00:00:00
字体: [大] [中] [小]

二OO八年二月三日      粤价〔2008〕76号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省委、省政府决定从今年春季开学起,在全省城镇免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课本费,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九年免费义务教育。为确保这一政策的贯彻落实,现就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我省户籍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免缴书杂费,学生作业本由家长自行购买,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辅导资料和辅助教材等费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其他收费仍按粤价〔2003〕25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广东省外户籍学生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暂不纳入免费教育范围,按原借读生规定收费标准缴费入学。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省外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义务教育问题。本省户籍学生跨学区就读的,按就读学校原借读生收费标准减财政补助金额后的标准缴费入学。

   三、本省户籍学生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减财政补助金额后的收费标准缴费入学。外省户籍学生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所就读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缴费。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政策,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监督。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做好我省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宣传,2008年春季开学后,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予以严肃处理。

相关附件: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