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粤价〔2007〕225号
省工商局,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规范我省工商信息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现就工商信息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信息中心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委托开展工商信息查询等服务时,可向委托方收取工商信息中介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各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可在省定标准内结合当地实际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企业资料分类查询、网上宣传服务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广东红盾信息网网员年费及资料查询费收费标准由省工商信息中心自行制定。
三、公、检、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机关因执行公务查询企业档案等,除需复印资料的收取材料复印费或电子化档案复制(打印)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四、各级工商信息中心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请省工商局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我局申请核定收费标准。
工商信息中介服务收费标准表
序号 | 收 费 项 目 | 单位 | 收费标 准(元) | 说 明 |
1 | 企业基本注册资料 | 户 | 60 | 本地资料查询 |
80 | 本省异地资料查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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