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七年八月十八日 粤价[2007]17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最近,个别地区道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违反规定收取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费,群众反映强烈。为进一步加强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作业收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作业收费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粤价〔2002〕350号、粤价〔2003〕72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 实施拖曳作业并收费的单位为具有相应资质的拖曳车服务企业,公安、交通等行政部门在依法管理交通安全实施拖车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曳费用。
三、 对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作业单位核发收费许可证的,应符合《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已核发的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收费许可证进行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收回并予以注销。
四、 请各市物价局将本辖区内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作业收费清理情况于2007年9月15 前书面报告省局(服务价格管理处),清理情况报告提纲附后。
附件:
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作业收费清理情况报告提纲
一、 本辖区内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服务行业的总体情况(拖曳服务单位数量,执行收费标准情况,近两年年度收费总额、经营情况等)。
二、 公安、交通等行政部门与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服务单位是否脱钩,有无存在行政部门向当事人收取拖曳费用的情况。
三、 价格主管部门有无违反规定为公安、交通等行政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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