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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教育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7-08-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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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教育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粤价[2007]135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精神,为加强教育收费许可证管理,提高收费透明度,规范收费行为,现就我省教育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收费许可证核发时间和范围。教育收费许可证是各类学校依法收费的凭证,从2007年秋季起,我省各类学校,不分办学性质和形式,必须在新学年开学前三个月内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并亮证收费。
    二、教育收费许可证核发依据。教育收费许可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权限为依据。对符合申领条件的收费单位,物价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核发教育收费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说明不予办理发证的理由。
    三、教育收费许可证办理程序。教育收费许可证由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可用A3纸从“广东省价格信息网”http//www.gddrc.gov.cn下载),经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盖章确认后,报物价部门审核并发证。教育收费许可证实行属地管理:
    1.广州地区部属、省属学校由省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盖章确认,到省物价局办证大厅办理。
    2.广州地区以外部属、省属学校以及市属学校,由地级以上市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盖章确认,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
    3.县(区)属学校由当地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盖章确认,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
    四、教育收费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收费单位改变名称、合并、分立、迁移、停办,以及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等,应及时到发证机关变更教育收费许可证的相关内容或注销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损坏、遗失的,要及时更换、补领。
    五、教育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收费单位必须在每年秋季开学前三个月内,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原件送当地物价部门审核,经加盖年度审验专用章方可继续收费。
    六、各地要加强教育收费许可证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办证。严禁“以证代文”、“以证批费”的行为。收费单位必须将教育收费许可证放在收费场所亮证收费,并在校园内设立收费公示栏(墙)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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