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粤价[2006]187号
广州、深圳、黄埔、江门、汕头、湛江、拱北海关:
为规范我省境内各直属海关属下的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各分中心电子报关数据传输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以及省物价局印发的《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现就电子报关数据传输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子报关数据传输服务收费按中介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电子报关数据传输服务单位以自愿为原则,向委托单位提供服务并收费。
二、电子报关数据传输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 IC卡信息处理(包括入网企业资料录入、信息变更、系统解锁):100元/卡次;
(二)货物类进出口电子清单:5元/票;
(三)运输工具电子申报:2元/票;
(四)货物提(运)单电子申报:1元/票;
(五)行邮快件电子申报
1.KJ1(文件类):1元/票;
2.KJ2(价值人民币400元及以下的货样、广告品类):2元/票;
3.KJ3(价值人民币4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货样、广告品类):3元/票;
4.个人物品类:3元/票。
(六)系统安装及维护:
1.系统安装费:1500元/套;
2.系统维护费:维护地点在各数据分中心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的200元/次套或500元/月套;维护地点在各数据分中心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外的300元/次套或600元/月套,由委托单位自主选择。各海关辖区行政区域划分情况见附表。
(七)其他有偿技术服务的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议定。
请通知各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公布业务规程、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发票,按章纳税。
以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有效期至2008年8月31日止。
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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