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粤价函[2006]389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我局《关于下达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标准的通知》(粤价〔2006〕105号)下发后,部分地方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为确保医用耗材招标采购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减轻患者医疗费用和企业经济负担,现就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同一企业生产的单个中标品种,规格型号多的实行限量收费。同一企业单个中标品种规格型号超过10个的,按10个规格型号收费(即超过10个的部分,免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粤价〔2006〕105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粤价〔2006〕105号文下发后,各地已开展医用耗材招标并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重新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多收部分退还中标企业。
三、粤价〔2006〕105号文公布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并报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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