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 粤价[2006]105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规范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减轻患者医疗费用和企业经济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医用耗材集中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750号)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并下达广东省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费暂行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鉴于医用耗材品种规格多、标准不统一、采购金额比药品少的特殊性,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单个中标品种计收。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单个企业单个中标品种中标价(元) | 最高代理服务费(元) |
50元以下(含50元) | 350 |
50-200元(含200元) | 500 |
200-500元(含500元) | 1000 |
500-2000元(含2000元) | 2000 |
2000元以上 | 2800 |
二、上表中标品种指单个中标规格,代理服务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执行标准可由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标准内确定。
三、招标文件费
招标代理机构可向每个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招标文件费每套最高不超过150元(每次招标的所有文件为一套,不能分解收取)。
四、除招标文件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外,招标代理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向投标人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合同履约金和其他任何费用。
五、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试行1年。各地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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