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粤价[2004]194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人事厅:
为进一步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保护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我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对我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修订和规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
二、政府人事部门在办理干部调动时,不能按本文规定收费。
三、有关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收费公示。
四、各级人事部门应加强对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管理,及时处理相关投诉,防止乱收费现象的发生。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与服务对象签订委托书,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收费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我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0〕57号)同时废止。
附件:
广东省人才流动及人才智力市场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元) | 备注 |
一 | 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人才服务 | 公益性服务,不收费 | ||
二 | 办理应届毕业生接收手续 | 公益性服务,不收费 | ||
三 | 办理辞职、辞退人员身份认定 | 公益性服务,不收费 | ||
四 | 代办集体户入户 | 公益性服务,不收费 | ||
五 | 集体户管理 | 公益性服务,不收费 | ||
六 | 人才择业登记 | 人 | 5 | 下岗人员求职登记凭下岗证免收费。登记服务含登记造册、电脑储存和推荐等内容,服务期一个月。 |
七 | 人事代理服务 | |||
(一) | 整体服务 | 人・月 | 50 | 包括工龄计算、职称及技术等级认定和报考、调进调出手续、代办社保医保和住房公积金、整理档案、出国政审、转正定级、保留原身份(人事关系)及出具有关婚姻、计划生育状况等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事项。委托方可选择按此项(按月或按年)或下述各单项服务并交费。已按此项收费的,不得按下述对应单项服务再收费。 |
人・年 | 500 | |||
(二) | 单项服务 | |||
1 | 保存人事档案及保留人事关系 | 人・月 | 20 | 保留原身份及其人事关系、出具证明,接收、转出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 |
2 | 出国政审 | 人・次 | 120 | |
3 | 整理档案 | 人・份 | 50 | |
4 | 出具有关婚姻、计划生育状况等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 | 人・次 | 5 | |
5 | 代办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 | 项・月 | 5 | 仅指代办费(下同)。单独代办社保连续工龄核定,每人每次50元。 |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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