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四年一月十四日 粤价[2004]14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省价格认证中心:
为规范价格认证机构收费行为,促进我省价格认证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等规定,现将广东省价格认证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开展价格认证工作,按本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今后有新的收费项目须逐级上报我局审批。
二、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在不超过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上下浮15%的幅度内制定当地的收费标准。
三、上述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我局粤价〔1998〕286号文同时废止。请通知有关单位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中介服务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收费公示。
附件:
广东省价格认证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项目 | 档次 | 结论金额 (万元) | 收费标准 | 备注 |
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仲裁等案件涉及的各种标的及纠纷财物价格鉴定、复核裁定 | 1 | 1以下 | 200(元) | 1、本项收费采取差额累进计费方法计算收费金额。 2、结论金额栏中,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3、对刑事涉案物的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如认证机构获得财政专项拨款的,不得收费。 |
2 | 1-10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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