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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作业收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03-03-06 09: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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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作业收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OO三年三月六日     粤价〔2003〕72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我局《关于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作业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350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实际问题。为了进一步明确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作业收费政策的界线,现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吊车费是指起重机械起吊在公路路面及路面以外的事故、故障车辆所收的费用。起吊在公路路面内(车体未超出路肩)的事故、故障车辆的吊车费标准按附表1、2的规定执行。考虑到起吊大型车辆的作业难度和费用开支相对较大,其吊车费可在附表1、2所列标准基础上,根据起吊作业的难易程度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超过50%(详见附表1、2),具体由车主与拯救双方议定。
        二、起吊在公路路面以外(车体超出路肩)的事故、故障车辆的吊车费由车主与拯救单位双方协商确定。
        三、受车主委托,搬运、倒装事故、故障车辆所载货物发生的搬运、倒装、理货费用由车主与搬运、倒装、理货单位(人员)协商确定。
        四、拖车费按拯救车行驶里程分段计收。行驶里程数界于两段之间的(大于前一段而小于后一段),按后一段的标准计收拖车费。如10.1公里的拖车费,按“11-20公里”段的拖车费标准计收拖车费。
        五、事故车辆路面清理费。事故、故障车辆引致路面留下散落物件、污物和垃圾的,车主(驾驶员)还应向清理单位缴交路面清理费,一般事故100元,重大事故200元,特大事故300元。现场路面不需要发生清理业务的,车主(驾驶员)不用缴交路面清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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