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 粤价[1998]137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邮电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邮电局《关于调整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粤价[1998]96号)精神,现就证券公司租用市内用户中继线、局间中继线月租费的优惠办法通知如下:
一、同时租用20条及以上中继线的,按中继线月租的90%收取月租费(即540元/条・月);同时租用50条及以上中继线的,按中继线月租的80%收取月租(即480元/条・月);同时租用100条及以上中继线的,按中继线月租的70%收取月租(即420元/条・月)。20条以下不予优惠。
二、同时租用是指同一付款单位当月租用的中继线总数。
三、中继线不分模拟或数字,均按同一标准收费。
本优惠办法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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