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7〕5433号
珠海市发展改革局:
你局《关于请示明确渔业船舶港务费是否取消的函》(珠发改函〔2017〕701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的“船舶港务费”,是指中央级设立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向进出港口的水运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中央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规定,“渔业船舶港务费”属中央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按照《渔港费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相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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