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7〕4431号
清远市发展改革局:
《关于新生儿是否属于六岁以下儿童的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等体现儿科医务人员技术劳务特点和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加收政策范围的请示》(清发改价格〔2017〕26号)收悉。结合此前医疗机构反映的“对于六岁以下儿童的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等体现儿科医务人员技术劳务特点和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不超过30%的加收政策”中关于六岁及以下儿童的范围和项目范围等问题,一并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所有年龄均为周岁,周岁以公历年、月、日计算,每满12个月为一周岁。因此六岁及以下儿童的范围为六周岁以下(含生日当天)的儿童。如:2000年1月1日出生的儿童,2006年1月1日(含)前,均在加收政策范围内;2006年1月2日起,不属加收政策范围。六岁及以下儿童含新生儿。
二、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项目中,以下两类项目不在加收范围之内:
(一)项目名称或项目内涵、说明中注明是新生儿、婴儿、小儿的项目;
(二)针对所有诊断为先天性疾病的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项目。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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