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7〕4543号
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申请核定我省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费、储运费等收费标准的函》(粤卫函〔2016〕950号)悉。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除第一类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包括接种耗材费)收费标准按每人次25元收取。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三、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包括接种耗材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负责组织预防接种服务的省卫生计生委须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全省上一年度组织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情况,包括第二类疫苗的接种品种、接种人数、接种收入、接种成本支出等情况,书面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负责预防接种的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以上收费标准有效期三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收费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请省卫生计生委于收费标准有效期满前3个月重新申报核定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包括接种耗材费)收费标准。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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