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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服务费标准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价格管理处 时间:2017-08-17 09: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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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价格函〔2017〕4327号

广东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电子不停车收费,根据《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等规定,结合你司的实际运营情况,现决定调整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服务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非现金结算的结算服务费改为分段累加计费,具体标准调整如下:结算额3亿元(含3亿元)以下部分按0.7%计收,3亿元以上部分按0.65%计收。

  现金结算的结算服务费继续实行分段累加计费,具体标准调整如下:结算额3亿元(含3亿元)以下部分按0.6%计收,3亿元以上至10亿元(含10亿元)部分按0.5%计收,10亿元以上部分按0.25%计收(现金、非现金结算额以会计年度为周期确定)。

  二、请你司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服务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6〕6413号)精神尽快做好预收结算服务费的清算工作。

  上述规定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满后,再根据你公司的运营情况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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