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规〔2017〕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交通运输局(委),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广州、珠海、汕头、惠州港口(务)局:
为顺应国家港口收费政策改革变化,完善我省港口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港口经营主体的收费行为,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定价目录》等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沿海港口、所有对外开放港口以及各港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运输的港口收费,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执行。
二、广东省其他港口,提供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服务,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计收港口经营服务性费用,具体收费规则比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货物港务费、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特殊平舱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收费标准见附件,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可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港口作业包干费、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以及提供船舶服务的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理货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港口经营人等单位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生产经营成本和服务内容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上述收费项目均应单独设项计收,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不得超出以上范围另行设立港口收费项目。
三、港口作业包干费的包干范围包括港口作业的全过程,港口经营人应分别将下列货物及集装箱港口作业、客运港口服务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
(一)货物及集装箱港口作业:散杂货装卸,集装箱装卸,铁路线使用,铁路货车取送,汽车装卸、搬移、翻装,集装箱火车、驳船装卸,集装箱拆、装箱,起重船、起重机、吸扬机使用,起货机工力,拆包和倒包,灌包和缝包,分票,挑样,一般扫舱和拆隔舱板,装卸用防雨设备、防雨罩使用,装卸及其他作业工时,岸机使用,以及困难作业,杂项作业,减加载,捣载,转栈,超长(笨重、危险、冷藏、零星)货物作业,地秤使用,轨道衡,尺码丈量,库内升降机或其他机械使用,除尘,集装箱清洗,成组工具使用。
(二)客运港口服务:客运和旅游客运码头服务、港站使用服务、行李代理、行李装卸、进出码头迎送旅客。
港口经营人可根据港口实际作业情况增加或减少上述规定的作业内容,但均应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统一计收,不得单独设立收费项目另行收费,不得包含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
四、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要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主动公示收费项目、对应服务内容和具体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要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以及港区内方便阅读的地方,且应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规范。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加强对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等单位的指导、监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企业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六、上述货物港务费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项比照《办法》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的通知》(粤价〔2000〕26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内贸货物港务费上限标准表
2.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上限标准表
3.航行国内内河航线船舶拖轮费上限标准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7月27日
附件1:
内贸货物港务费上限标准表
注:1.其他集装箱按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算。
2.港口收费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按照交水发〔2017〕104号执行。
附件2: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上限标准表
注:港口收费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按照交水发〔2017〕104号执行。
附件3:
航行国内内河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
计费单位:元/拖轮艘次
注:港口收费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按照交水发〔2017〕104号执行。
相关导读: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规范我省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交〔2019〕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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