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4〕2757号
惠州市物价局:
《关于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惠价〔2014〕95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和《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交运发〔2011〕106号)等规定,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属于涉及全省的强制性培训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有关规定由省交通运输厅提出,报我委批准。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4年8月8日
(联系人及电话:庞子铃 020-83134563)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020-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2022065133号-4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448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