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八年二月三日 粤价〔2008〕77号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家的要求不断完善教育收费政策,加强了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的收费管理,规范了学校收费行为,但由于一些地方的管理部门和学校,对高中阶段择校生和借读生收费政策存在不同的理解,引发了一些不规范的收费行为。为进一步规范高中阶段教育收费,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0〕231号)和《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粤价〔2001〕94号)的规定,现就高中阶段择校生和借读生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中阶段择校生是指因自身要求选择非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学校就读的高中择校生。学校招收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收费标准由县(区)以上价格、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同类学校高中生上年生均实际培养成本的100%乘以3确定。择校费收费政策体现了高中教育实际生均培养成本和教育经费的有效补偿,学校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也不得向非户口所在地的择校生收取异地借读费(课本费执行当地学生同一政策)。
高中阶段择校生经批准退学、转学,择校费按学年清退。
二、高中阶段借读生是指因特殊原因需到非户口所在地借读,并按规定到借读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学校入读的高中生。借读生分为普通借读生和异地借读生两类:普通借读生属照顾入学,执行当地学生的收费政策,免收借读费;异地借读生需缴交借读费。借读费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最高不得超出入读学校高中学杂费的两倍。异地借读生缴交借读费后不再交缴学杂费。
三、根据《广东省流动人户口管理规定》的规定,在非户口所在地居住的科技人员和在非户口所在地连续居住5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固定就业或经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的持暂住证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的子女到非户口所在地接受高中阶段教育,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四、请各地按本通知规定认真清理和规范当地高中择校生和借读生的收费政策,及时通知有关学校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实行收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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