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规〔2020〕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公安局:
根据国家持续减少资质资格许可认定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已发生变化,原《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220号)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决定予以废止。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公安厅
202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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