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二○○七年七月五日 粤价函〔2007〕34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2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在开展的定价成本监审中,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有问题或建议的,请与省局成本队联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 (发改价格[2007]1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2号令),合理审核确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我们制定了《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合理审核确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时审核确定定价成本的一般技术规范。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审核确定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与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第四条 审核确定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将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核算为定价成本。
经营者成本是指根据经营者财务会计报告确认的成本、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核算得到的某种商品或服务实际生产经营成本。经营者成本不得直接作为定价成本。
第五条 在同一市场区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生产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应当在监审核定每一个经营者(经营者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进行监审)成本的基础上,汇总计算所有被监审经营者的平均成本,再根据相关规定对平均成本进行审核后确定定价成本。
在同一市场区域内只有一个经营者的,应当在调查、核实该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调整并核定该种商品或服务的定价成本。
第六条 职工人数按下列方法核定:
职工人数定员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规定的定员标准确定;
职工人数定员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但存在行业公认的定员标准范围的,应按照定员标准范围和实际生产(供给)能力据实核定。实际职工人数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职工人数低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下限核定;
职工人数没有定员标准或者原行业定员标准不符合目前实际情况的,可以参照一定范围内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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