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了更好地推动资源价格改革,为改革提供决策依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粤价〔2007〕66号)要求,我局决定对全省地级以上市污水处理企业开展2006年城市污水处理成本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查对象
各市、县(区)建制镇已投产并运行一年以上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企业。
二、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污水处理工艺、等级、设计年污水处理量、实际年污水处理量;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情况。
(二)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财务情况,包括:资产负债情况、利润情况、其他财务指标。
(三)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运行成本情况,包括污水处理人工成本、管网及泵站运行成本、期间费用。
三、调查工作的要求
调查工作由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组织并设置和解释相关指标。各地级以上市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按照省队统一部署,开展污水处理企业的成本调查、数据审核和上报工作。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对全省污水处理企业的成本数据进行抽查审核、汇总,并核算全省污水处理行业平均成本。抽查名单附后。各地级以上市所辖县(市)、区的污水处理企业由各市视实际情况确定自行调查或委托各县(市)区物价局进行调查。
各级价格部门在调查过程中,要认真核对会计报表、账册,并在全面细致地核对有关企业成本数据的基础上,对城市污水处理成本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企业会计、统计数据的调整情况及原因,应作出详细说明。
四、资料上报时间要求
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队)于2007年7月15日前将审核后辖区内的所有城市污水处理成本调查表(包括企业自报情况和审核后的情况)及调查分析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分别以正式文件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价格成本调查队。
联系人:余帼英
联系电话:020-83134693
传真:020-83134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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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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