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二○○七年四月五日 粤价〔2007〕66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为适应我省价格管理工作需要,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广东省定价目录》,我们对《广东省第一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进行了修订调整,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广东省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我局将根据价格管理的需要适时增补列入《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或对已公布的监审目录进行调整。
二、凡列入《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应依据成本监审权限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进行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的一律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三、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健全成本监审组织机构,充实成本监审人员,提高成本监审队伍整体素质,改善工作条件,适应成本监审工作的需要。
四、本目录自2007年4月15日起执行,我局原公布的《广东省第一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粤价〔2003〕2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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