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规〔2024〕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经研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粤发改规〔2018〕15号)延用至2026年2月1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4年1月31日
相关附件:
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