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
2021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45号令),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作出了新规定,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同时,原《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粤价〔2009〕74号)制定于2009年,按规范性文件要求需要修订。根据国家的新规定及要求,制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
依据《价格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45号令)及其他与制定城镇供水定价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制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成本监审管理权限、成本监审原则、成本监审条件和成本监审程序,并明确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农村自来水的成本监审可参照执行。
二是明确了定价成本构成、定价成本和有效资产核定,依照“准许成本加准许收益”的定价方式确认。包括明确定价成本的构成、各成本明细项目的含义及归集、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明细项目;各成本明细项目的具体审核标准、各项成本的分摊方法、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核定、供水量和漏损率的确认等。
相关成本项目及审核标准与《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45号令)基本一致。办法中对一些核算指标的提法和核定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包括固定资产(含使用权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职工工资、职工人数、供水量和漏损率等重要指标的内容。
三是明确了经营者义务与责任,城镇供水经营者在进行成本监审时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以及不按监审要求提供资料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是明确了成本监审工作程序。
五是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限和执行日期、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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