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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行业主管部门 | 设立依据 | 收费文件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收费期限 | 备注 |
1 |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 | 省司法厅 |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3359号) | 司法鉴定申请者 | 粤发改价格函〔2017〕3359号(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gddrc.gov.cn/)/政务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目录清单/收费目录清单) | 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鉴定机构 | 执行到新的收费政策出台 | |
2 | 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代理)收费标准 | 省司法厅 |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 2.《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 |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 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36号) |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 粤价〔2006〕298号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gddrc.gov.cn/)/政务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目录清单/收费目录清单)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的律师事务所 | 执行到新的收费政策出台 | 广州、深圳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分别授权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 |
3 |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 省司法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 3.《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114号) | 公证申请人 | 粤发改价格〔2018〕114号(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gddrc.gov.cn/)/政务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目录清单/收费目录清单) | 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 | 执行到新的收费政策出台 | |
4 |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关系统收费标准 |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 物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2号) |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关系统收费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6〕5555号) |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使用“快通系统”的船公司、船务代理公司、港口公司、货运代理、电子报关服务中介公司、进出口公司、物流公司,以及已安装船载终端的船舶。 | 1.分舱单传输及网络维护费:13元/份。2.船舶航次信息服务费:300元/船·月(每月1-15个航次);550元/船·月(每月16个航次以上);400元/船·月(年票制) | 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2018年8月31日 | |
5 | 经营性公路(含桥、隧)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 交通运输部门 | 1.《公路法》 |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规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文件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公布。 | 收费公路使用者 |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规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公布各收费公路项目 (具体收费标准可查询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众网(http://www.gdcd.gov.cn/qitawenjian/index0.shtml)/部门文件/其他文件)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 执行到新的收费政策出台 | |
6 | 公路渡口过渡收费标准 | 交通运输部门 |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 |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州虎门公路渡口过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3]145 号) | 公路渡口使用者 | 粤价〔2013〕145 号(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gddrc.gov.cn/)/政务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目录清单/收费目录清单) | 公路渡口经营管理单位 | 执行到新的收费政策出台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市管所辖城区公路渡口,县管辖区内公路渡口 |
7 |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 交通运输部门 | 1.《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 | 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6〕6422号) | 交通事故、故障车辆的车主 | 粤发改价格函〔2016〕6422号(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gddrc.gov.cn/)/政务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目录清单/收费目录清单) | 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救援服务单位 |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到新的收费政策出台 | |
8 | 省内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垄断服务收费 | 交通运输部门 | 1.《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 )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我省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7号) | 相关企业或个人 | 粤发改规〔2017〕7号(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gddrc.gov.cn/)/政务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目录清单/收费目录清单) | 港口经营单位 | 执行到新的收费政策出台 | 授权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核定其行政辖区内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垄断服务收费 |
说明: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服务对象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设立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事项: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收费行为监管,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行业监督和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指定服务;
5.其他责任事项。
三、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gddrc.gov.cn/)/政务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目录清单/收费目录清单。
四、社会公众咨询、投诉、举报电话:12358(价格服务热线)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020-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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