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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征收标准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价格管理处 时间:2016-12-23 15: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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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价格函〔2016〕628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

  近年来,部分地区和企业反映110千伏和220千伏的用户实行高可靠性供电或临时接电,但原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价〔2004〕72号)并未规定此两类用户交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的具体标准,为规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受电电压等级110千伏的用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工程应交纳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标准均为每千伏安50元。

  二、我省受电电压等级220千伏的用户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标准不区分自建和非自建,统一为每千伏安20元。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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