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6〕1037号
省卫生计生委:
《关于申请核定我省护士执业资格考核收费标准的函》(粤卫函〔2015〕101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5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我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科目为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科,收费标准继续按照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3〕170号)规定的每科60元(含上缴国家费用)的标准执行。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请你委在期满6个月前,重新申报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收支情况等数据材料。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3月14日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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