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5〕5334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核定一、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粤人社函〔2015〕2283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9号)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我省组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时,考务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考试费为每人每科37元,即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客观题每人每科52元,主观题每人每科56元。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组织考试的省人事考试局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组织考试情况,包括考试名称、考试科目、考生人数、考试费收入、财政拨款、考试费用支出及有关建议等,书面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四、以上收费标准试行期两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收费标准有效期满前3个月,需重新申报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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