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5〕538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为清理规范我省经营服务性收费,促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近日我委印发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4727号),在全省部署开展了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在充分掌握各种收费项目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要求逐项提出清理意见,并将清理结果报送我委。为深化清理成果,进一步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4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等三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2015〕783号),以及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5〕50号)等规定,现就规范我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取缔经营服务性收费领域各种乱收费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一律取缔:
(一)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
(二)将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
(三)将已经取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另立名目继续收费的。
(四)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
(五)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社会组织利用(借用)行政资源或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六)指定机构强制进行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收费的。
(七)未按法定程序报请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自行设立项目收费或者未经授权制定收费标准的。
各地取缔上述乱收费的具体情况,请于2015年12月25日前报送我委。逾期不报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提请有关机关,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二、从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
有关单位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包括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实施收费的,必须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性质和定价形式。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严格规范:对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设定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对事业单位提供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各地要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报省业务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提出,由我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将其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三、全面建立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
各地要在省公布的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范围内,制定本地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要明确收费项目名称、行业主管部门、设立依据、收费文件、收费范围和对象、执收单位、收费标准等。其中,对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照上述要求制定专门的目录清单。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均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并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放宽中介机构准入等工作结合进行,实行动态调整,实现清单以外无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各地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公布,并报送我委。
四、加强收费事中事后监管
着力推动收费监管工作理念从审批向服务转变、监管方式从静态向动态转变、监管重心从前端向到后端转变,全面强化经营服务性收费事中事后监管。
(一)实行收费情况报告和公示制度。各部门认真填写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将本系统具体实施收费单位的名单和变动情况,及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收依据、收费方式和收费时限等情况报送我委,由我委审核后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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