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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收费管理处 时间:2015-10-30 1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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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价格函〔20154727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粤单位:

  为进一步清理我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营造良好的法制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等三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2015783号),以及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550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目标

  本次清理范围:一是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即各级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有偿服务收费。二是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通过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以及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建立健全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化改革,形成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定价为辅的价格监管方式。

  二、清理原则

  各单位要按照以下原则,对所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逐项研究提出取消、保留、调整意见建议。

  (一)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

  (二)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收取费用。

  (三)严禁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

  (五)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不得收费,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六)经清理确需保留的、由事业单位提供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一律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七)凡未列入《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且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工作安排

  (一)各地、各部门根据清理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现行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查。在掌握各收费项目的法定依据、收费对象、收费内容、设立权限、支出方向等情况的基础上,逐一研究,逐项提出清理意见,按照要求填写附件表格。凡认为需要保留的收费项目,须一并列明具体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二)各地、各部门要集中工作力量,抓紧开展清理工作,加强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确保按期高质报送清理结果。《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1)于1110日前,《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1120日前报送我委。同时,要对清理工作举措、清理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思路、意见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文字材料,与附件2同时报送。

  (三)我委对各地、各部门清理结果进行汇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会同省财政厅和有关部门,逐项提出取消、调整和规范的意见,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出台相关目录清单。其中,对确需保留的、由事业单位提供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对确有必要的极少数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收费,按照从严审核、从严控制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四、工作要求

  

相关附件:

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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