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5〕449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委)、商务主管部门,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广州、深圳、黄埔、江门、汕头、湛江、拱北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9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2365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进出口环节收费清理和规范工作,现将《广东省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工作任务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工作任务的实施方案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商务厅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5年10月16日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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