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厅,省教育厅: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公派出国留学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7号)转发给你们,请自2002年2月1日起遵照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调整公派出国留学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二年一月七日 计价格〔2002〕7号
教育部:
你部《关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申请公派出国留学报名费、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函》(教财函〔2002〕7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适当调整公派出国留学评审费收费标准。现将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派出国留学评审费收费标准从每人200元调整为每人400元,公派出国留学报名费收费标准仍按每人100元收取(其中含资料成本费20元)。
二、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国家计委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公派出国留学报名费和评审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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