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劳动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8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境外人员在粤就业管理费问题的复函》(粤价费(1)函 [1993]05号)同时废止。省劳动局、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劳动部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粤劳办[1993]89号)第一点内容也同时废止。
二、外国人就业证费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规定执行,每证10元。
三、请通知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收据更换手续。
四、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的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行政性收费有关规定纳入地方财政管理。
五、本通知自1994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计价格[1994]812号
为加强对台港澳民在在内地就业的管理,保护应聘受雇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部决定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经研究,同意劳动部门发放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时每证收取证件工本费10元。除此之外,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以及对外国人在华就业,均不得收取就业管理费。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的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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