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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02-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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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O年二月十三日     粤价[2000]42号

各市物价局:

  近几年来,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制度已逐步完善,但一些地方在发放收费许可证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不按分管权限发证、重发证轻年审轻统计、许可证附表使用不规范等。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分管权限发放收费许可证。中央驻粤及省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收费许可证发放工作由省物价局负责,其中:广州市区内的中央驻穗及省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 ,由省物价局直接发证、管理;其余由省物价局委托收费单位所在地物价部门直接发证、管理。市以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收费许可证发放分管权限,由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参照省的精神执行。

  二、按照“谁发证、谁年审、谁统计”的原则做好许可证管理工作。各级物价部门依法发放许可证后,要切实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统计职责,不能只发证不年审或只发证不统计。特别是受省物价局委托直接负责广州市区外中央驻粤及省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的物价部门,要做好其发证的单位收费年审、统计工作。

  三、规范许可证证表的制作。许可证中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要严格按中央和省的规定填写。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多,难以在许可证正本上列清的,可制作相关的收费项目、标准明细表,作为正本的附表。附表必须注明收费单位名称、发证时间,并加盖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专用证章,连同许可证一并使用,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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